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相识,2007年开始同居,同年11月,原告怀孕。2008年8月19日,原告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生下女孩楠楠。在原告生下小孩后,被告却不闻不问,自2009年2月起从未看望过母女,原告也无法与被告联系。今年4月,原告为小孩抚养问题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否认与原告王某某同居,且否认女孩楠楠是其亲生女儿,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8月19日,原告王某某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孩。2008年8月22日,被告李某在原告王某某的住院病历产后记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2008年9月24日,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了被告李某为新生儿楠楠的父亲。故按生活常理,可以确认原告王某某主张小孩楠楠为被告李某的女儿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对被告李某进行释明后,被告放弃了申请亲子鉴定的权利,由此可以推定被告李某与楠楠之间的父女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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