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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里糊涂被骗婚 诉请离婚被驳回
作者: 来源: 阅读:89 时间:2010年05月27日
真是怪,两人素不相识却成了“夫妻”,而且丈夫把从未谋面的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并返还彩礼。5月2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案”。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张俊为安福县山庄乡人。2010年1月11日晚,张俊经人介绍与一个自称是广西忻城县思练镇厂上村的女子黄海芬在宜春市见面。见面后,张俊对这个自称黄海芬的女子感觉不错,就向该女子提出结的要求,该女子当场同意。张俊随后向该女子承诺办完结证后给她26000元彩礼。次日,张俊就与该女子一起到安福县山庄乡人民政府办理结登记。后张俊也履行了自己的诺言,将26000元彩礼亲自交给了该女子。

    同月14日,该女子借口到安福县城购买衣服之机逃走,杳无音信,电话也打不通,张俊才知上当受骗了,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实该女子不是黄海芬本人,而是盗用黄海芬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至今该女子的身份不明。该女子收受礼金后,将其中10000元存于安福县邮政储蓄银行,现已由安福县公安局冻结。无奈之下,张俊只有把这个黄海芬当作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姻关系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张俊登记结的女子是冒用黄海芬的身份,该女子的真实身份不明,行为人与登记人不一致,张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张俊与冒用黄海芬身份女子的姻,不属于无效姻的情形。《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条件不予登记。”本案属于可撤销姻,张俊应当向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驳回张俊的起诉。

婚,并返还彩礼。5月2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案”。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张俊为安福县山庄乡人。2010年1月11日晚,张俊经人介绍与一个自称是广西忻城县思练镇厂上村的女子黄海芬在宜春市见面。见面后,张俊对这个自称黄海芬的女子感觉不错,就向该女子提出结的要求,该女子当场同意。张俊随后向该女子承诺办完结证后给她26000元彩礼。次日,张俊就与该女子一起到安福县山庄乡人民政府办理结登记。后张俊也履行了自己的诺言,将26000元彩礼亲自交给了该女子。

    同月14日,该女子借口到安福县城购买衣服之机逃走,杳无音信,电话也打不通,张俊才知上当受骗了,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实该女子不是黄海芬本人,而是盗用黄海芬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至今该女子的身份不明。该女子收受礼金后,将其中10000元存于安福县邮政储蓄银行,现已由安福县公安局冻结。无奈之下,张俊只有把这个黄海芬当作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姻关系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张俊登记结的女子是冒用黄海芬的身份,该女子的真实身份不明,行为人与登记人不一致,张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张俊与冒用黄海芬身份女子的姻,不属于无效姻的情形。《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条件不予登记。”本案属于可撤销姻,张俊应当向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驳回张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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