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次年2月13日匆促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几天夫妻就外出务工。由于一年后尚未生育,被告便责怪原告,为此双方常吵口打架。2007年1月,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双方同到医院检查,结果确诊患被告身患不育症。而被告不敢面对结果,拒绝治疗,反对原告更加暴躁,经常打骂妻子。2008年12月,一场吵打后,原告离开被告,自此双方分居至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一方生理缺陷导致多年未生育小孩,夫妻感情不和。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依此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