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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同居五年请求返还彩礼 法院依法酌情部份支持
作者: 来源: 阅读:123 时间:2010年05月24日
日前,嵩口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原告诉求彩礼(聘金)及金器约计人民币40000多元,依法判决酌情返还4000元。

    被告林某华系被告林某明、陈某英的女儿,经人介绍与原告温某谈认识,并于2004年2月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温某谈与被告林某华互赠黄金戒指一枚,付给被告林某华私房钱2000元及黄金贰两三钱三分(戒指二枚、项链一条),被告林某明、陈某英收到彩礼钱(聘金)9833元。原告温某谈与被告林某华随即同居生活。2005年农历正月间按农村习俗结婚,同年5月生育一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问题发生矛盾,被告林某华于2008年9月离开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华返还黄金贰两三钱三分、私房钱2000元;被告林某明、陈某英返还原告彩礼9833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华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现原告与被告林某华解除缔结婚姻关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原告与被告林某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并已生育一子,给被告林某华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林某华返还黄金及私房钱无理,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明、陈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温某谈彩礼人民币4000元;驳回原告温某谈对林某华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某华系被告林某明、陈某英的女儿,经人介绍与原告温某谈认识,并于2004年2月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温某谈与被告林某华互赠黄金戒指一枚,付给被告林某华私房钱2000元及黄金贰两三钱三分(戒指二枚、项链一条),被告林某明、陈某英收到彩礼钱(聘金)9833元。原告温某谈与被告林某华随即同居生活。2005年农历正月间按农村习俗结婚,同年5月生育一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问题发生矛盾,被告林某华于2008年9月离开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华返还黄金贰两三钱三分、私房钱2000元;被告林某明、陈某英返还原告彩礼9833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华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现原告与被告林某华解除缔结婚姻关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原告与被告林某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并已生育一子,给被告林某华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林某华返还黄金及私房钱无理,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明、陈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温某谈彩礼人民币4000元;驳回原告温某谈对林某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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