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马某应诉,马某以与吴某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为由,拒绝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法庭工作人员告诉他,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受父母抚育的权利。
经过一番普法析理,马某同意承担抚养费,但又说经济困难要求分十七年付清,马某的意见,吴某坚决不同意。马某见吴某不同意,扬言回头就出外打工,一辈子不回家,让吴某一分钱都得不到。鉴于马某确实缺乏自立能力,而吴某娘家经济条件又较好,法庭工作人员又做吴某的工作,向她讲明可能会出现的诉讼风险,最后吴某提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一万元,其中当场付清五千元,余款年底付清。马某一方面虽然仍表示确实拿不出钱,但另一方面也积极地向亲戚借款。经过一下午的筹措,法庭下班时,马某将钱送到法庭,法庭工作人员及时的为双方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也都愉快的签收,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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