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依姆1992年再婚,且夫妻俩另外居住。丈夫老陈原有的一栋楼房由他前妻的3个儿子居住。2000年,老陈去世。各方暂且相安无事。去年旧屋拆迁,陈依姆找继子商量旧屋的继承分割问题,但双方协商不成。陈依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时,继子们辩称,陈依姆提出的诉请中,老陈的遗产范围有误,法院应重新进行调查确定。
法院经审理,确认老陈前妻于1986年病故,老陈与前妻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建造二层房屋一幢,后以老陈名义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此后,房屋一直由儿子们居住。
老陈前妻病故时,其父母健在,直到2003年,两老人才先后死亡。
据此,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陈依姆与3个继子均享有继承老陈遗产的权利。旧屋是老陈与前妻建造,未进行产权登记,仅以老陈名义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属于老陈与前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老陈与前妻已先后病故,生前均未立有遗嘱,依法其财产应按法定程序继承。老陈前妻先于老陈病故,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中一半份额为老陈前妻的遗产,应由老陈与其三个儿子和老陈前妻的父母共同继承;老陈2000年病故,其遗产范围应包括其与前妻共同所有的旧屋中一半份额和继承前妻遗产的六分之一份额,即旧屋的十二分之七份额属于老陈遗产,依法可由陈依姆与3个继子共同继承,其中,陈依姆可享有旧屋的四十八分之七份额的所有权。法院对陈依姆拥有旧屋此份额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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