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指控,陈某1997年与小梅(化名)恋爱同居。2001年,陈到广州打工,提出分手,小梅勉强同意。陈离开重庆不久,小梅竟发现怀上了他的孩子,并于2001年底生下一男孩。2004年,陈回到家中,认为应该担当做父亲的职责而与小梅办理了结婚手续。2006年,陈认识了小玲(化名),谎称自己已离婚,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陈起诉离婚败诉后,为了达到与小玲结婚的目的,花钱让人伪造了离婚判决书,并给小玲及家人看。2009年,陈和小玲登记结婚。小梅得知陈跟另一女子结婚后非常气愤,很快向警方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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