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为王先生的前妻,刘女士为王先生的现任妻子。因李女士与前夫王先生所生之子的医药费问题来到王先生家中,于是两个女人发生争执,李女士的脸部留下了抓痕。为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刘女士赔偿自己的颜面毁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原告李女士诉称,1998年2月,我与王先生离婚,离婚后双方生育之子由我抚养。因孩子的医疗费问题,我曾多次打电话找王先生协商,王先生知道后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我于2009年7月的一天到王先生家找他,王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开门后,双方话不投机,刘女士向我脸部抓来,当时我以为伤情不严重,通过派出所解决了此事。可回家以后有头晕、面部疼痛加重的现象。经多方诊治,至今我的面部仍有多处较深的伤疤,影响了我的容貌,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使我难以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我医疗费15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被告刘女士辩称,我与李女士因孩子的医疗费问题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李女士首先抓我的脸,我出于正当防卫将李女士的脸部抓伤。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当天达成了赔偿李女士3500元的协议,双方同意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我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女士现要求我再支付各项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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