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原告李某(男方)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定了婚,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李某给了吴某一定的彩礼,随着时间推移和双方的了解交往,双方都认为今后不适合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协商解除了婚约。解除婚约后,就彩礼退还的事情,李某和吴某的家人协商后对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做主协商了一个意见,打了一个协议。后来李某知道后认为自己给吴某的彩礼较多返还的少,不同意双方家长协商的意见,要求吴某全部返还,吴某一听坚决不同意,认为家人就代表双方,既然协商好就不能再提彩礼的事,再提不合法也不合理。李某后来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全部退还彩礼。经办案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开头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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