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余女士和香港连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期间,余女士自己出资在福清市购买了一套单元房。2009年5月,余女士获准定居香港。2010年4月,她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单元房归其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余女士这下可着急了,反复强调自己和连先生的婚姻是“假婚姻”,套房是单独出资购买的,与“丈夫”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办法官就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说明,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单元房归原告所有。
据了解,法院受理的此类涉台、涉港等“四涉”简单婚姻案件不在少数。一般情况下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内地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购买不动产,起诉离婚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认为她们是“假结婚”,不动产是自己购置的,与对方无关。但实际上,这些婚姻都是经过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假婚姻”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这些不动产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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