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聘请律师 | 留言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律师简介 新闻动态 婚前法律纠纷 婚内法律纠纷 离婚法律纠纷 涉外婚姻纠纷 档案收集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福州离婚网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长乐法院:订婚未结 法院判定返还彩礼
作者: 来源: 阅读:36 时间:2010年06月27日
 今天,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处被告刘某返还彩礼人民币25万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女)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9月按当地风俗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刘某婚约彩礼33.3万元、“礼担”1.9万元及价值3.3万元的钻石戒指一枚。被告回礼原告现金8.82万元和价值3万多元的黄金饰品。订婚后,被告即到原告家,双方同居。后双方因事产生争执,未能缔结婚姻关系。2009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扣除被告回礼部分,应认定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彩礼人民币26.67万元。鉴于原、被告订婚后曾同居生活以及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原因、当地习俗及伦理价值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以判决被告适当返还部分彩礼为宜,遂做出上诉判决。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女)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9月按当地风俗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刘某婚约彩礼33.3万元、“礼担”1.9万元及价值3.3万元的钻石戒指一枚。被告回礼原告现金8.82万元和价值3万多元的黄金饰品。订婚后,被告即到原告家,双方同居。后双方因事产生争执,未能缔结婚姻关系。2009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扣除被告回礼部分,应认定被告实际收取原告彩礼人民币26.67万元。鉴于原、被告订婚后曾同居生活以及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原因、当地习俗及伦理价值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以判决被告适当返还部分彩礼为宜,遂做出上诉判决。

]]>
 
地址:福建福州市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5层 福州离婚网|福州离婚律师
刘剑飞律师 联系电话:13960850321
张超 律师 联系电话:13305902862
版权所有:福州离婚网|福州离婚律师 @copy;Copyright 2008-2009